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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信廷 
相  對  人  力宏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哲賢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200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