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鈺心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鈺心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