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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富懋建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延明 
相  對  人  榮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明清 
            林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0年8月30日所為之90年度裁全字第66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90年度裁全字第6611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