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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邑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尊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佳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佳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提出最新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4日及同年月22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112年6月1日補正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然仍未補正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