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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民泰
相 對 人 紅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逸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