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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熹
人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范綱杰間因112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