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073號
聲 請 人 山發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蘭輝
相 對 人 范姜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於112年4月起向相對人多次請求是否清償債務,是否係持本件聲請之本票向相對人為提示?
二、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自聲請狀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係指聲請狀送達本院之日期
?或係指聲請狀送達債務人之日期?如是,是否聲請將本件
聲請狀影本與本票裁定同時送達予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