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289號
聲 請 人 偉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騰
非訟代理人 魏國致
相 對 人 邱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聲請人有無持本件聲請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如有,提示之日期為何?
二、本件請求自聲請狀送達翌日起之日期計算之利息,是否係指本件聲請狀送達本院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