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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起維物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可渝 



相  對  人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遭郵務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