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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219號
聲 請 人 陽志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原提出之申請目的有誤)。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