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415號
聲  請  人  亞東海事檢定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藤威志
代  理  人  陳靖琳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紹宗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紹宗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17樓」,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