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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昱翰 
相  對  人  宜諠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佰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04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9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9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