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80,000元,一審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然相對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經二審判決相對人960,000元部分勝訴,2,320,000部分敗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3/10,相對人連帶負擔7/10。相對人就其敗訴之部分即2,320,000元再上訴第三審,第三審判決廢棄發回二審,並將該部分訴訟費用之判決廢棄。從而: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33,472元,分別由聲請人負擔10,042元(計算式:33,472元×3÷10=10,0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相對人連帶負擔23,430元(計算式:33,472元-10,042元=23,430元)。
㈡960,000元部分於二審先行確定(即聲請人起訴請求之金額3,280,000元扣除相對人上訴之金額2,320,000元),該部分之二審訴訟費用為14,695元〈計算式:50,208元×960,000元÷3,280,000元=14,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分別由聲請人負擔4,409元(計算式:14,695元×3÷10=4,4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連帶負擔10,286元(計算式:14,695元-4,409元=10,286元)。
㈢更二審判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故相對人應連帶負擔除確定部分外之二審訴訟費用為35,513元(計算式:50,208元-14,695元=35,513元)、第三審訴訟費用35,952元。
二、結論:
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連帶負擔23,430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連帶負擔45,799元(計算式:10,286元+35,513元=45,799元)、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連帶負擔35,952元。而第一審訴訟費已由聲請人墊付,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23,430元,然第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僅需連帶負擔45,799元,惟相對人已先預納50,208元,故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二審訴訟費用為4,409元(計算式:50,208元-45,799元=4,409元),兩相抵沖後,相對人尚應連帶給付聲請人19,021元(計算式:23,430元-4,409元=19,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