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吉瑜
相 對 人 楊子寬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7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48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2106),准予變換為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600,000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因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1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