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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吉瑜 

相  對  人            楊子寬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7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48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2106),准予變換為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600,000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因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1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