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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陳林美雲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祥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隆吉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37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25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8,0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8,000,000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因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