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第一審未廢棄改判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1,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377,622元,第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1,502,582元,僅聲請人就敗訴部分5,875,040元提起上訴,故1,502,582元已先行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1,為14,812元(計算式:74,062÷5=14,812)。
二、第二審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731,161元,僅聲請人就敗訴部分4,574,738元提起上訴,故731,161元已先行確定。廢棄改判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分別為:
㈠第一審7,340元(計算式:74,062×731,161÷7,377,622=7,340)。
㈡第二審11,054元(計算式:88,818×731,161÷5,875,040=11,054)。
三、發回前第三審判決就2,057,360元部分廢棄發回,第二審更審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2,057,360元,第三審判決相對人再給付超過1,873,307元部分廢棄。該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分別為:
㈠第一審18,806元(計算式:74,062×1,873,307÷7,377,622=18,806)。
㈡第二審28,320元(計算式:88,818×1,873,307÷5,875,040=28,320)。
㈢第三審28,465元(計算式:69,513×1,873,307÷4,574,738=28,465)。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97,002元。(計算式:3,017+7,340+11,054+18,806+28,320+28,465=9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