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A01與丙○○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 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丙○○(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惟養父丙○○於82年8月8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改回原來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丙○○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於82年8月8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4歲時被養父收養,養父有精神疾病,無法照顧我,都是由養家阿公及姑姑照顧我,直到我22歲離家,在養家生活的時候,過得很辛苦,譬如要用抹布擦地,不然就會用水管抽打,之後又被阿嬤的男友不當對待,並未繼承養父財產,希望能認祖歸宗回歸本家,故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有本院113年2月2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件終止收養已得聲請人本家尚生存之母乙○○○、兄甲○○同意,上開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既已死亡,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丙○○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