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沂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信源、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71,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