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443號
反請求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請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反請求原告乙○○與反請求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反請求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原告訴之聲明為: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爰依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