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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耕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