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宗榮
許梅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鈺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5萬2,13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