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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陳文隆 

被 上 訴人  黃芊菱 

            黃陳雪娥


            陳韻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陳文隆對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該裁定於113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有上開民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