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續字第4號
抗 告 人 陳威成
代 理 人 廖乙潔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妍榛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家續字第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