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高頌雯
上列聲請人因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1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15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調查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欲聲請鈞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156號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以利法官評鑑之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15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