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國良等五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簡國寶請求將被繼承人蔡水銀所遺之遺產,按簡國寶與被告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蔡水銀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簡國寶之應繼分比例核定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簡國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簡國寶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原告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7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4,952,220元×原告應有部分1/6=825,37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 | | | | |
| | | |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最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112年1月19日、111年10月25日之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82,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4,952,220元(計算式:182,000×54.42×1/2=4,952,220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