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76號
原 告 趙游麗惠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被 告 傅叔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被繼承人趙文志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88萬6,789元,又趙文志之法定繼承人為兩造。而兩造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為1/2 ,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為1/1 ,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合計為94萬3,395元【計算式:188萬6,789×(1-1/2)=94萬3,3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萬3,395元,應徵訴訟費用10,3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附表:被繼承人趙文志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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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5,4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3/13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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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⒈上開遺產價額依卷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⒉遺產價額合計為1,886,789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