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代 理 人 黃孟婕
被 告 陳貴菀
被 代位人 陳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叄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末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尚缺一定程式及要件,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㈠、陳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資料勿遮蔽)。
㈡、陳報被繼承人施玉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㈢、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陳德明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德明就分割與被告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陳德明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592元(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5,359,183元×被代位人陳德明之應繼分1/2=2,679,5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繳。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強制換頁==========
附表
| | | | | | |
| |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建物(鶯歌區南靖段340建號)暨坐落同段655、656地號土地 | | | 參鄰近區域之文化路256巷15弄19號建物實價登錄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41,159元。 | |
| | | | | | |
| | | | | 參本院民事執行處新北院英112司執日字第121601號函。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