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劉彥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離婚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嗣因和解成立應退費2,000元,故尚須繳納1,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4部分應徵收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