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調字第1770號
原 告 張文娟
被 告 陳志誠
陳春珠
陳春足
陳志欽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0000號信箱
陳春櫻
陳惠玉
被 代位人 施義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且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上揭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丶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代位施義浩訴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即應以施義浩隨被告等人是否保有繼承權,而變動之應繼分差額為計算。被繼承人陳春豔之子女與被繼承人陳春豔均於民國84年2月4日過世,被繼承人之父陳萬得於75年7月11日過世、被繼承人之母陳賴幸於88年2月19日過世,如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子女雖同日但均晚於被繼承人死亡為真,陳賴幸則無繼承權,被告等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均無法繼承,施義浩之應繼分應為全部;倘被繼承人與其子女為同時死亡,被繼承人與其子女間互不發生繼承關係,被繼承人於死亡之時其遺產由施義浩與陳賴幸各自繼承2分之1(民法第1144條第2款),於陳賴幸往生後,陳賴幸之應繼分則再轉由被告等人繼承。是以,被告等人之繼承權存在與否致施義浩應繼分差額為2分之1。
(二)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函查被繼承人之遺產核定通知書,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其中附表一部分,本院依職權查詢與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各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依序約為109,800元、87,000元、87,000元、97,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截圖在卷可稽,復依原告提出及本院依職權函詢之不動產謄本計算附表一所示不動産交易價額〔即依附表一所示各編號建物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x各建物謄本所示面積(主建物總層次面積+各項附屬建物面積+共用部分面積)後,加總編號1至編號4不動產價額〕,故核附表一所示遺產價額共為66,710,908元。
(三)又如附表二所示存款及投資部分,其中存款數量則依遺產核定通知書核定金額;投資部分依原告起訴日之收盤價計算價額,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收盤價查詢資料附卷可參,如已下市或查無交易情形之股票,則仍以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金額列計,故核附表二所示遺產價額共為18,156,991.5元。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433,950〔即依前開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不動產交易總價額66,710,908元+附表二所示遺產價額18,156,992元)x施義浩應繼分差額2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472元,扣除已繳23,275元,尚須補繳362,19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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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 46,925,226 計算式:{384.16平方公尺(樓層總面積)+18.51平方公尺(陽台)+18.51平方公尺(平台)+6.19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109,800元=46,925,2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本附表編號1房地距離相近同為透天厝型態之建物,近期成交行情,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0.98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427.37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46,925,226元。 |
|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 | |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 6,219,456 計算式:{58.83平方公尺(樓層總面積)+9.67平方公尺(陽台)+0.86平方公尺(花台)+21.28×1/10平方公尺(共有部分)}×87,000元=6,219,4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本附表編號2房地同一路段、同為公寓型態之建物,於一年內成交行情,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8.7萬元。復依本院職權調閱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71.488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6,219,456元。 |
|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 | | |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3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 5,687,886 計算式:{59.46平方公尺(樓層總面積)+2.84平方公尺(陽台)+0.95平方公尺(花台)+21.28×1/10平方公尺(共有部分)}×87,000元=5,687,8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本附表編號3房地同一路段、同為公寓型態之建物,於一年內成交行情,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8.7萬元。復依本院職權調閱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65.378平方公尺,故編號3不動產價額應為5,687,886元。 |
|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 | | |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 7,878,340 計算式:{70.32平方公尺(樓層總面積)+10.9平方公尺(陽台)}×97,000元=7,878,3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本附表編號4房地同一路段、同為公寓型態之建物,於一年內成交行情,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9.7萬元。復依本院職權調閱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81.22平方公尺,故編號4不動產價額應為7,878,340元。 |
|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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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繼承人陳春豔所遺之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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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列計股數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之起訴日個股收盤價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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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寶科技股票1,835股(經合併後旭麗公司為消滅公司,其2,000股以1.09股換取存續之源興公司1股,源興公司並更名為光寶科技股分有限公司) | | | 依光寶集團新聞稿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之起訴日個股收盤價計算 |
| | | |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列計股數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之起訴日個股收盤價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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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本院核定價額合計18,156,9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