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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秋欽

代  理  人  陳秀華

相  對  人  劉忠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