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碩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承蕙
上 訴 人 元大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被上訴人 巨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 年度建字第1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8,3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5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