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竣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李再興
訴 訟 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
複 代 理 人 蔡昱延律師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凌鴻章
訴 訟 代理人 廖芊卉
被 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二人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許瀚中
被 告 邱自強
上二人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育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