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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被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黃偵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2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