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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育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壽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洪鏡律師 
被      告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綜觀工程契約之工程地點位於臺北市萬華區,且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原告提出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