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訴訟代理人 簡韋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傑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就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9,54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