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旭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晴
被 上訴人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鑫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