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4號
上 訴 人 易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有田
被 上訴人 松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