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