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李清凱
代 理 人 林士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前置調解,然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目前新北市私立幼兒園司機,每月薪水約27,533元,扣除生活支出後,聲請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此外,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陳報全體金融機構之本金為229萬5,559元及利息為580萬3,045元,合計為809萬8,604元(見調解卷第111頁),非金融機構本金及利息如附表所示合計為709萬3,054元,此有債權人中信銀行、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調解卷第35-43頁、第52-57頁、第59-99頁、第111頁)。且聲請人代理人到庭時亦表示沒有意見,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16頁),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達1519萬1,658元(計算式:809萬8,604元+709萬3,054元=1519萬1,658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