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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廖健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容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計算式: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51元×10份=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12年10月20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10年10月20日至112年10月19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六、聲請人本人是否仍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未提出?如有,請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到院;若為保險契約,請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其現名下之有效保單中是否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影本,並敘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將各證據資料標註附件編號後再寄送到院】。另本件未見聲請人聲請狀所主張附件9:聯邦銀行交易明細乙件,請一併寄送到院。另外,存摺影本需附上封面影本,以利核對,是請寄送附件8:郵局存摺之封面影本到院。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11年10月至112年10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在職證明、薪資清單、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
八、請說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如係租賃關係,請
    提出最新租賃契約。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係
    為何?每月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
    分擔比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