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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45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14+1)×43×10=645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2年9月7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丞羿有限公司」部分,提出自111年5月6日起至112年8月22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並請釋明實際營業月數)。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聲請人「個人」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
四、聲請人「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0年9月8日起至112年9月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最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如仍主張每月薪資皆未達法定基本工資及投保薪資,應詳為說明其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歷次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如聲請人主張確實支出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認定標準,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收入,何以負擔所陳支出?並應證明聲請人及應受其扶養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以110至112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已含食、衣、住、行、勞、健保費等)標準每人每月1萬5600元、1萬5800元、1萬6000元計算之必要。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
    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
    出,欲將節餘用於清償債務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聲請人前配偶及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十一、聲請人「個人」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
      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二、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