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簡敬倢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1)×10×51=4,59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毀諾(未依約履行)通知函」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毀諾而於112年10月13日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022,827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3歲(80年生),核其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安程物流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另佐以薪資明細、薪資袋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12年12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五、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土城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若該房屋為其家人所有,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六、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必要支出之費用房屋租約、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商業保險保單,於解約後分別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為何?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