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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邵卓賢 
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調解程序中之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8人×10份=4,08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其他各類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0年9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四、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即110年9月至今,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津貼、補助、補償、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三名子女扶養費,共計9,000元。請說明:㈠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其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三名子女之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依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所示(調字卷27頁),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達成前置協商還款協議,如今已毀諾。請聲請人陳報之前所成立之還款方案,包括還款對象、還款金額、還款期間、實際還款期數,毀諾之年月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請)。
八、請聲請人說明毀諾之原因?是否為不可歸責於己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之收入,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及三名子女撫養費後,已經入不敷出、而無任何餘額(調字卷15至18頁)。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說明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若開始更生程序後,則每月還款金額為何?如何支付每月還款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