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孫崔詩雅
代 理 人 梁恩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捌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10年4月25日起至112年4月24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
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
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10年5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
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五、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於112年5月
5日陳報因債權人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19
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相關規定辦理,由仲信公
司為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所有權利業務,聲請人應
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含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