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陳麗民
代 理 人 葛彥麟律師
相 對 人 陳古金花
關 係 人 陳深涒
陳品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係人陳品霏之生日記載,原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所載關係人陳品霏之生日記載,原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是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