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蘇O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盧福星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盧O星之配偶,盧O星因罹患鼻咽癌第4期,住院治療期間疑似窒息,因缺氧導致腦波昏迷指數為3、4而成為植物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盧福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盧O星為監護宣告,惟盧O星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3月1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