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余慶林
余黃雅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欣穎律師
被 告 劉祐銓(原名劉成銘)
唐榮運輸有限公司
崧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進坤
上 三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宜宏律師
被 告 鄭宇辰
訴訟代理人 陳麗霞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塗宗穎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鄭萬吉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一泰交通有限公司
賓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信謙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