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黃國良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複代理人 項慶文律師
被上訴人 區麗琴(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區明清(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區麗華(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區麗珠(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應提出民國113年5月1日至114年5月11日止之恩樺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繕本逕送上訴人。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