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林念慈
被上訴人 長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