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
參 加 人 晏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弘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楊施桂枝等與被上訴人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所為駁回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參加人聲請就上訴人楊施桂枝等與被上訴人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